1、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絡平臺發佈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傢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絡平臺代為發放,那麼在網絡平臺疏於自律,或內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此外,如果網絡貸款不還的一般不會造成要坐牢的後果,但是仍要承擔嚴重的後果的。這些後果可不比坐牢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