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上婦女的定義為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
2、根據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在法律中定義14歲以上的女性稱為婦女,未滿14歲的男女稱為兒童。而在現實生活中,婦女常指有孩子的女性,大於14周歲稱少女,14歲以下(含本數)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