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可以稍微簡化但不可以完全不一樣,且營業范圍不能超出規定范圍。如營業執照和店名完全不一致,則違反瞭我國行政管理法規的相關規定,法律後果是該行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查處將面臨行政處罰。輕則書面或者口頭責令改正,重則罰款,最重的是罰款加吊銷營業執照。
2、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 企業隻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4、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可以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註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傢法律保護。
6、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註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管理條例》第十條 企業法人隻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註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註冊後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8、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