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佈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瞭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瞭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