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任。日常生活中,常常是親戚朋友之間擔保,或者是有共同貸款需求的農戶組成聯保貸款,一旦為他人擔保,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必須是極其信任的人才可以考慮擔保的事,如果礙於面子,或者謹慎一點,可以在擔保合同上寫明,隻有當債權人經過訴訟,債務人確實無力還款的情況下,你才履行擔保責任,僅僅承擔一般責任。
2、擔保能力。並不是所有人有資格做擔保的,必須有足夠的財力、收入才可以做擔保,一般是國有單位公務員、大型企業的中高層管理、規模效益好的企業法人等。擔保前要瞭解一下借款人的貸款金額,如果超出瞭擔保人的經濟能力,最好不要隨便答應比較好。
3、隱性負債。一旦成為別人的擔保人,不僅會在征信報告上留下擔保查詢記錄,而且還有擔保記錄,很多銀行金融機構會把這條當做擔保人的隱性負債,對擔保人以後買房、買車、辦信用卡等有一定的影響。
總之,擔保可不是一件小事,不要礙於面子、人情隨便答應別人的要求,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千萬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