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