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隻限於合同案件,並且隻限於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隻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瞭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一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一。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