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在補充醫療保險中,對癌癥放化療、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等特殊疾病人員給予政策性傾斜,患者自付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基礎上再報至少5%。
2、為減輕廣大職工的醫療負擔,本市出臺新規進一步完善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通知》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應主要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禁止以人均形式發給參保人員。
3、據瞭解,有關部門將對各單位癌癥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以及精神病長期住院治療參保人員的情況實行臺賬管理,逐人落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補助情況。對企業未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或雖建立但無能力救助的,將及時按照規定納入政府的救助范圍。
4、該《通知》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要對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醫療照顧人員給予適當照顧。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支付特困職工醫療救助資金時,應當按照《關於貫徹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實施細則》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社會醫療救助有關手續。
用人單位制定及修改的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參保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報銷參保人員補充醫療保險的費用,最遲在9日內完成審核與支付手續。補充醫療保險資金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向本單位職工、退休人員公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