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形式不等同於手寫,是區別於口頭 用紙張體現 或電子郵件 手寫和打字均可的。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
2、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托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采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均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隻有在書面內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備時,才可以口頭證據作為補充。在書面形式作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否則,當事人之間雖就民事行為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為成立或者生效。
3、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傢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 包括:(1) 公證形式。(2) 鑒證形式。(3) 見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