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包括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6、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不同的遺囑形式,所生效的條件也各不相同。遺囑人要根據自己訂立的遺囑類型,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對應的準備工作,才能讓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