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受傷勞動者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關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期間的確定對勞動者待遇的享受就殊為重要。
2、對於勞動者來說。停工留薪期本身是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收入而存在的,所以屬於社保的范疇之內。對此,如果是特殊情況下的停工留薪,那麼要做以下幾點。
3、用人單位同意後。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
4、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在接到申請7個工作日內持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5、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綜上所述,這就是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情況。如有疑惑,請到相關機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