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生是指為瞭幫助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培養人才,保證他們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而制定的一項政策。
2、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等學校定向就業招生志願並按有關政策一旦被錄取為定向生,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
3、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來源地區和畢業生就業適當結合起來,按國傢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業”招生計劃。1989年原國傢教委作出瞭《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為瞭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國傢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定向的地區為內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省(自治區),國傢重點建設項目中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位也可定向。教育部所屬院校還可面向農業、林業、地質、能源、建材、氣象、國防軍工、解放軍等部門定向招生。
4、選報定向志願的考生,應填寫《定向生志願表》。高等學校應根據考生填寫的定向志願錄取定向生,並在錄取通知中註明定向地區或部門。錄取定向生,一般與非定向生執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在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來源計劃,可在該院校錄取分數線以下20分以內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