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如果所購買的樓盤隻是存在“爛尾”的可能,可以嘗試給開發商一點時間,如果開發商能在短時間內籌集到資金,完成後續工程,購房者的損失便可降到最少。
2、其次,若是開發商因為資不抵債而破產,遭遇“爛尾”危機,不可輕易與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因為一旦解除合同,購房者是拿不到購房款的,隻能拿到收據或欠條,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的關系將由買賣關系變為債權債務關系。按照相關規定,對樓盤有抵押權利的機構(銀行)具備優先償還權,普通消費者並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力。
3、根據《破產法》償債先後的規定,簽訂房屋預售合同,並且經過瞭房屋預售備案的購房者比一般債主更容易得到開發商的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