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2、《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3、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看過以上的內容大傢也有進一步瞭解瞭,連車帶牌一起過戶是無法實現的,如果想要原車主的車牌號,需要根據第五十二條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希望答案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