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妝品限量攜帶容器容積能超100ml,洗發精、沐浴露包括內。
2、打火機、刀具、異味食品、水、酒、飲料詳:乘坐內航班旅客隨身攜帶單件容器容積超100毫升、總量超1000毫升液態物品乘機屬於民航規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易燃易爆液態物品除外酒類物品隨身攜帶作托運行李交運。
3、酒精度24度(含24度)酒類物品交運輸量受限制;酒精度24度至70度(含)間交運總量超5升;酒精度70度辦理交運酒類物品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關規定。
4、糖尿病或其疾病患者攜帶乘機旅途必需液態藥品需示由本名字醫院證明或者醫處;嬰隨行旅客攜帶液態乳制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疑準予攜帶乘機。
5、旅客違反述規定造誤機等責任自負液態物品定義:關於液態物品定義津濱海際機場負責做解釋:液態物品包括所液體、漿狀、膏狀、凝膠及噴霧類物品。
6、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體感車和平衡車等),包括已卸下電池的電動平衡車。
7、帶有明顯異味的物品(如榴蓮)。活體動物,但另有規定中的活體動物、導盲犬、助聽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