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續簽的理由是工作不能勝任,或者該部門要被取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瞭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1、不續簽的理由是工作不能勝任,或者該部門要被取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瞭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