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完備的銀行公司章程。章程是規定公司對外經營和對內管理各種權利能力的根本準則,也是公司對外公示其權利能力和對內規范股東和公司各機關的依據,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主要看是否違反瞭公司章程的規定。
2、提交完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報告須說明投資者設立銀行的動機,包括對金融市場、主要業務的可行性研究結論、對內部機構的設計、對銀行章程草案的設計等內容。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註冊資本。商業銀行的設立應經銀監會批準,有符合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實繳資本額(設有分支機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為10億元,城市商業銀行為1億元,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為5000萬元)。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的限額。
4、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及任職資格。商業銀行須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1)商業銀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須與黨政機關脫鉤,並不得兼任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2)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曾經有過下列行為: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受刑事處分的;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按照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準要求,商業銀行應設置必要的組織機構,其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6、其他條件。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備和其他設施,還應當符合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以上就是關於設立商業銀行需要什麼條件的相關內容瞭,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