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賠償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被行政機關處罰。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