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身份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護照、(港澳臺僑胞)回鄉證等,港澳辦、臺辦或僑辦出具的身份證明。
2、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期房)。
4、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房)。
6、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現房)。
7、內(外)銷商品預(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交易)。
8、國傢機關、團體、國有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購房的書面證明,事業單位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購房的書面證明,集體企業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購房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9、付款賃證(如已付款)。
10、前手購房合同、契稅憑證(二手房)。
註意:辦理購房合同公證,這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的選擇,法律對此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而不辦瞭購房合同公證,其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也是不會造成什麼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