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文化遺產介紹
世界文化遺產,是一項由聯合國發起、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負責執行的國際公約建制,以保存對全世界人類都具有傑出普遍性價值的自然或文化處所為目的。世界文化遺產是文化的保護與傳承的最高等級,世界文化遺產屬於世界遺產范疇。
世界遺產分為世界文化遺產、世界文化景觀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世界自然遺產4類。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等非政府組織作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協力組織,參與世界遺產的甄選、管理與保護工作。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世界文化遺產總部巴黎通過瞭《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其宗旨在於促進各國和各國人民之間的合作,為合理保護和恢復全人類共同的遺產作出積極的貢獻。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行列以來,截至2016年7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審核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世界遺產共有50項,其中世界文化遺產30項、世界文化景觀遺產5項、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4項、世界自然遺產11項,世界遺產名錄國傢排名第二位,僅次於擁有51項世界遺產的意大利。
2、世界文化遺產分類
世界文化遺產(CulturalHeritage)專指有形的文化遺產,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另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全不同。世界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以及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以及其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以及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