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P原本是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的縮寫,直譯為“知識產權”,在互聯網界已經有所引申。大IP指超級知識產權產品。
2、互聯網界的“IP”可以理解為所有成名文創(文學、影視、動漫、遊戲等)作品的統稱。也就是說此時的IP更多的隻是代表智力創造的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這些著作的版權。
3、進一步引申來說,能夠僅憑自身的吸引力,掙脫單一平臺的束縛,在多個平臺上獲得流量,進行分發的內容,就是一個IP,它是能帶來效應的“梗“或者“現象”,這個“梗”可以在各種平臺發揮效應,因此IP也可以說是一款產品,能帶來效應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