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安置房有兩類,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二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2、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所(也許現在有些地方的稱謂變瞭)所有。那麼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然後辦理產權證,但是大都沒有分戶的土地使用證。因此一部分拆遷安置房沒有房產證。
3、假如拆遷安置房獲得瞭房產證,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現今市面上掛牌的拆遷安置房往往沒有取得產證,或者是剛剛取得產證不符合政策規定,無法買賣。
目前拆遷安置房大多是在簽訂瞭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進行買賣的,從簽訂協議再到房屋的交付一般等待的周期較長,間隔時間長不說而且存在的可變因素實在是太大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