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一般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不屬於行李的物品應按貨物托運,不能作為行李托運。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
2、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征得航空公司的同意才能托運。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3、如旅客退票,已托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應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
4、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的識別聯領取行李。必要時,應交驗客票。因許多行李很相似,旅客從行李傳送帶上把確認的行李取下來之後,查看一下標簽的名字和號碼以防拿錯。旅客遺失行李牌的識別聯,應立即向航空公司掛失。旅客如果要求領取行李,應向航空公司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
5、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旅客應會同航班經停地或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並按法定時限向航空公司或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旅客在領取行李時,如果沒有提出異議,即為托運行李已經完好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