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斷續工作;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