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建築工程,從事物質生產和直接為物質生產服務的建築工程,裝飾工程,建築物主體結構完成後,在主體結構表面進行抹灰,鑲貼,鋪掛面層等。
2、民用建築工程,直接用於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產性建築物,構築物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配套且獨立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的構築物或獨立具有其功能的構築物。
3、樁基礎工程,天然地基上的淺基礎,不能滿足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穩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種深基礎。
4、單獨土石方工程,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等基礎土石方以外的,單獨編制概預算的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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