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在養犬前,應當征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對符合養犬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並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2、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30日內,持證明到住所地的區、縣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
3、養犬人取得養犬登記證後,攜犬到畜牧獸醫行政部門批準的動物診療機構對犬進行健康檢查,免費註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4、持許可證、免疫證、身份證、保險單、購狗發票或受贈公證書、三張狗的彩色照片攜狗到居住地派出所審核檢驗,合格後繳納1000元登記費便可領取《養狗許可證》和狗牌。
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重點管理區內每隻犬第一年為1000元,以後每年度為500元。對盲人養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務費。對養絕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難的鰥寡老人養犬的,減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