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2、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它與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
3、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的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這就是說,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范圍最廣的險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