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找房源和看房。
2、買賣前的房屋和產權審核。
3、查檔,買賣雙方持房產證原件到房管局查詢房產檔案,以確定產權歸屬以及有沒有被抵押。建議各位購房者千萬不要輕看瞭這一步驟,查清產權問題可是有關房子歸屬的大事。
4、確定房屋產權再交定金。
5、簽訂正式合同。
6、買方辦理按揭貸款。
如果不是一次性付款,買傢還需要到銀行做按揭貸款。去銀行做貸款申請需要買賣雙方到場,要帶上身份證原件、結婚證、戶口簿、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買賣合同等。
7、過戶。
8、交房。
交房一般就涉及物業、水電、有線電視、燃氣等交接,如果房產內部還有傢具傢電,還要核實清楚賣方是否要被更換或搬走。水電等交接,就要分別到管理處、水務局、有線電視臺、供電局等部門去辦理,雙方應準備好房產證復印件、身份證八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該條的意思是,未經登記取得登記證書,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於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條也明確表明,登記為土地權屬變動的成立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此處的“應當”應理解為強制性規范,說明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