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