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報案、扭送等等。
2、審查:一是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就移送有關機關;二是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三是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3、立案。
4、偵查: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通緝等。
5、破案。
6、采取強制措施。
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
8、偵查終結。
9、移送審查起訴。
另外警察辦案也是受時間限制的,公安辦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