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房自己可以到銀行辦按揭貸款,購房者可以自己選擇貸款銀行。
2、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中一個賣出房屋,一個支付房款,雙方的應享受的利益義務就是按期如約交房和付款,法律沒有賦予開發商指定貸款銀行的應享受的利益,所以從合法與否的角度來說,開發商指定貸款銀行、拒絕公積金貸款的行為肯定不合法。
3、《客戶權益保護法》也規定,客戶享有自主選擇貸款產品或者服務的應享受的利益。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賦予開發商指定貸款銀行的應享受的利益,但法律同時也規定,合同約定優於法定。就是說,若購房合同中約定瞭開發商有指定貸款銀行的應享受的利益或直接指定瞭貸款銀行,那麼這個約定就賦予瞭開發商指定的應享受的利益,而客戶要遵守該條款;若合同中沒有這樣的約定,開發商隻是口頭建議去指定的銀行辦理,客戶完全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