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非一般納稅人”是指非企業性單位、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包括小規模企業、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除(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註: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