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抵押貸款,債務人可繼續保管並使用抵押物,如房產可繼續自住或出租,設備可繼續生產,如果抵押物毀損、貶值,由債務人承擔責任。質押貸款,除非有合同約定,否則保管權在債權人手中,質押物出現毀損或價值減少的情形,也由債權人承擔責任。
2、處置權不同: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置的權利,即便對方未在合同期限內履行還款等義務,債權人也是需要與債務人協商,或經過法院判決,才能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質押貸款則不同,無需跟債務人協商,也無需經法院判決,對方未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債權人就有權處置質押物。
3標的物不同:抵押物在原則上,是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於動產,在法律上某些動產,譬如機器、交通工具等,也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著作權等。房產等不動產也可以用來質押。
總之,如果對方通過抵押借款,一定記得去登記。如果雙方協商後決定質押,那麼一定查清該財物是否為已登記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