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餘公積(Surplusreserve):各種積累資金。盈餘公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
2、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於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餘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餘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僅規定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取消瞭所有關於“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規定比例10%從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中提取。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隻能用稅後利潤彌補。
3、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額已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在計算法定盈餘公積的基數時,不應包括企業年初未分配利潤。企業提取的盈餘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轉增資本(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