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傢保險機構。被托管公司:天安財險、華夏人壽、天安人壽、易安財險四傢保險機構。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觸發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接管條件,即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2、兩傢信托機構。被托管公司:新時代信托、新華信托兩傢信托機構。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觸發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即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即信托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受益人合法權益的。
3、銀監保會對這六傢公司進行托管是為瞭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雖然保險公司被接管,但已投保的保單基本不會受影響,消費者可找對應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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