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考察應試人聲母、韻母、聲調的發音。
2、要求:100個音節裡,每個聲母出現一般不少於3次,方言裡缺少的或容易混淆的酌量增加1-2次;每個韻母的出現一般不少於2次,方言裡缺少的或容易混淆的韻母酌量增加1-2次。字音聲母或韻母相同的要隔開排列。不使相鄰的音節出現雙聲或疊韻的情況。
3、評分:此項成績占總分的10%,即10分。讀錯一個字的聲母、韻母或聲調扣0.1分。讀音有缺陷每個字扣0.05分。一個字允許讀兩遍,即應試人發覺第一次讀音有口誤時可以改讀,按第二次讀音評判。
4、限時:3分鐘。超時扣分(3-4分鐘扣0.5分,4分鐘以上扣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