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胎兒尚未出生,父親因車禍不幸身亡,胎兒是否有繼承父親的遺產?
胎兒有繼承。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利能力始不存在。第一千一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小剛尚年幼,傢人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離,誰照顧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小劉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表賣給瞭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嗎?父母可以要求。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13歲的小剛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一時沖動私給主播打賞8萬元,媽媽事後發現,能追打賞嗎?
要求打賞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一四十五條規定,限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收到通之日起三十日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利。撤銷應當以通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