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疾險理賠標準不達標。在規定的25種重疾中隻有惡性腫瘤、多個肢體殘缺、嚴重Ⅲ度燒傷,能進行重疾險理賠。還有5種重疾理賠的要求是采取特定手術,同時還有17種需達到特定狀態或期限後才能理賠。
2、在等待期內出險。為瞭防止帶病的行為,大部分保險會規定一定的時間的等待期,通常情況下是90天到180天左右。有的保險產品規定在等待期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有的理賠嚴格的產品規定在等待期出險癥狀,等待期後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3、在免責條款范圍之內。在保險條款中和保險責任同樣重要的內容就是免責條款瞭,是指保險不提供保障的情形。如果被保險人發生瞭免責條款中的情形,那麼保險公司一般會拒賠。
4、實際情況與健康告知不符。被保險人出險後,保險公司再理賠前會進行嚴重的審核,如果發現被保險人投保前健康狀況與健康告知不符,那麼保險公司將會將其作為理賠的依據。
5、總的來說不是說買瞭保險就一定能賠。如果是帶病投保,偽造事故等等原因,保險公司也是有理由不賠的。保險合同本來就是一份雙務合同,保險理賠不成功不是單方面的原因,所以想要理賠成功就不要帶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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