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2、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3、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1、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
2、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後,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3、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