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資產”項下始終以“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瞭對公司的出資。
2、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瞭投資權益。
3、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註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隻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隻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序註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隻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瞭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瞭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瞭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