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2、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3、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4、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
1、憲法規定我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而實際是五級。
2、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同級:直轄市政府、民族自治區政府)、地區級市政府(同級:地區行政公署、州)、縣政府(同級:縣級市政府、縣級區政府)、鄉政府(同級:鎮政府)。
3、1949年以來,全國行政區劃歷經多次變動。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34個省級行政區,包括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
4、全國共劃分為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