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可以提前3個月換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2、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1、身份證可以提前3個月換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2、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