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關於勞務合同未到期怎麼賠償相關內容小編就介紹到這裡瞭,有需要的小夥伴可以瞭解一下的,希望能幫到大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