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在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那麼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就不低於800元。同時,所發工資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在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那麼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就不低於800元。同時,所發工資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