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發展歷程 特區發展

深圳經濟特區發展歷程 特區發展

1、深圳經濟特區位於深圳市南部,東起大鵬灣,西至珠江口,北靠梧桐山、陽臺山脈,南鄰香港,以深圳河為界。東西長49公裡,南北寬7公裡,總面積327.5平方公裡,實際可開發面積110平方公裡。設有全長86公裡的特區管理線。特區范圍包括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和鹽田區。

2、深圳經濟特區前身為原寶安縣的縣城,1978年全縣工業總產值僅有6000萬元。1979年,交通部香港招商局率先在蛇口開發瞭一平方公裡的荒坡建立工業區,興辦瞭23傢工廠,開通瞭國際微波和直通香港的貨運碼頭。其後又吸引外資興辦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建成瞭初具規模的現代化的工業小城。1980年8月,廣東省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利用3000萬元的銀行貸款與部分地方財政,參照“蛇口模式”在羅湖區0.8平方公裡的區域興建金融、商業、旅遊住宅設施提供給外商,利用從中賺到的利潤繼續進行工業園區的基礎建設。這種利用銀行貸款“滾雪球”式的發展為珠海、汕頭的起步建設提供瞭經驗。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深圳市制定瞭一系列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包括企業經營自主權、稅收、土地使用、外匯管理、產品銷售、出入境管理等。通過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和租賃的形式,吸引瞭大量外資,加速瞭經濟特區的迅猛發展。

3、自1979年創辦深圳經濟特區,至2002年止,實際利用外資315.18億美元。其中,1979~1989年10年間,深圳與世界30多個國傢與地區的客商簽訂協議6890多項,實際利用外資27億美元。至1999年20年間,共有60個國傢和地區的客商來深投資,累計投資項目2.36萬項,合同外資298.3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200.45億美元。2009年,國內生產總值4479.15億元。

4、199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2000年開始施行的立法法,繼續保留瞭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同時還授予經濟特區所在市以較大市立法權。隨著深圳經濟的迅猛發展,特區內、外地方性法規的不一致,造成“一市兩法”現狀,給整個城市發展帶來諸多障礙。

5、《深圳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下簡稱《方案》)2009年5月6日獲國務院批準通過後,深圳市高層正加緊研究該《方案》的3年分步落實規劃。其中2009年的改革重頭戲包括向中央申報將特區范圍擴大至全市,即將原屬關外的寶安區、龍崗區和光明新區納入特區之內。如果獲得批準,深圳特區的總面積將由2009年的395平方公裡擴容為1948平方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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