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也可以在三十天後離職。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提前離職的除外。
2、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初期,勞動關系雙方相互選擇的期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隻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盡管法律沒有要求書面形式,但從舉證的角度考慮,書面形式更為穩妥。
3、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在沒有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離職,司法實踐中會被視為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會給後續的用人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帶來阻礙。
要是在單位本身具有過錯,對員工合法權益造成瞭損害的時候,其實不需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馬上辭職走人。但在一般情況下,試用期要提前三天通知,轉正之後則需要提前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