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未完成調整的。應當繼續按上一繳存年度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按時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2、為保證繳存的連續性。已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職工,可以個人名義申請開設自願繳存賬戶繼續逐月繳存。
3、2020年12月1日後。仍未辦理年度繳存調整的單位,須先辦理完成年度繳存調整後才能繼續辦理匯、補繳業務。
4、單位完成調整手續後。應對未調整的已繳月份進行補繳或退繳,以確保職工在2020-2021繳存年度內的月繳存額保持一致。
5、需要註意的是。未按規定為旗下職工繳納公積金的事業單位需要承擔公積金逾期所產生的影響。同樣的,因延期繳存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繳存單位承擔。此外,職工在同一時間隻能在一個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多餘賬戶繳納的金額是照常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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