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轉讓。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並或被兼並時的繼受移轉。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傢。這裡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並、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
溫馨提示:轉讓人必須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並轉讓,而不能轉讓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將另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註冊申請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