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長即村長,一保約為一百戶上下,隻能稱為職役,而不是官,過去戶可不是現在的戶口一傢三口,大戶人傢幾十口人。過去人口沒現在多,地廣人稀,通信不發達,保長的管轄范圍很大。
2、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進位制。以後鑒於各地地理、交通、經濟情況各異,在實行“新縣制”時采取瞭有彈性的辦法,規定“甲之編制以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六戶,多於十五戶”。
3、保之編制以十甲為原則,不得少於六甲,多於十五甲”,“鄉(鎮)之劃分以十保為原則,不得少於六保,多於十五保”。
以上就是對於保長這個職務的解釋,雖然保長這個稱呼很好聽,但是權利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