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們國傢的有關規定之中並沒有對於養老保險的補交存在硬性的要求,所以如果是在繳納養老保險的過程中,出現中斷的情況是可以不用進行補交的。如果是在當事人已經達到瞭法定的退休年齡,而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就可以進行一次性的養老保險補繳,不是這樣的情況就沒有辦法進行一次性的養老保險補繳。
2、對於養老保險繳納中斷的原因,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的繳納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相關的當事人就可以向勞動的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的申請,要求相關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用,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還要提交的就是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用的期間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可以是工資以及相關收入的憑證,在經過相關的部門確定後就可以補繳基本的養老保險費用。
3、如果是因為員工達到一定的退休年齡,但是沒有養老保險的情況,就可依據上面的情況一次性的補繳十五年的基本養老保險,在補繳之後就可以享受每月的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從上述內容我們就可以瞭解到,養老保險不補交是可以的,但是為瞭以後退休後能領取到養老金,最好還是補交養老保險。